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01)交通事故責任依法可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01)由於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02)如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03)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04)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