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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無效宣告需要哪些證據,怎樣提交?

欄目: 職場就業 / 發佈於: / 人氣:1.27W
專利無效宣告需要哪些證據,怎樣提交?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對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證據的提交做了如下規定:

外文證據的提交
(一)當事人提交外文證據的,應當提交中文譯文,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中文譯文的,該外文證據視為未提交。
當事人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中文譯文,未以書面方式提交中文譯文的,該中文譯文視為未提交。

(二)當事人可以僅提交外文證據的部分中文譯文。該外文證據中沒有提交中文譯文的部分,不作為證據使用。但當事人應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要求補充提交該外文證據其他部分的中文譯文的除外。

(三)對方當事人對中文譯文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對有異議的部分提交中文譯文。沒有提交中文譯文的,視為無異議。

對中文譯文出現異議時,雙方當事人就異議部分達成一致意見的,以雙方最終認可的中文譯文為準。雙方當事人未能就異議部分達成一致意見的,必要時,專利複審委員會可以委託翻譯。雙方當事人就委託翻譯達成協議的,專利複審委員會可以委託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翻譯單位進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異議部分的翻譯。雙方當事人就委託翻譯達不成協議的,專利複審委員會可以自行委託專業翻譯單位進行翻譯。委託翻譯所需翻譯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各承擔50;拒絕支付翻譯費用的,視為其承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中文譯文正確。

域外證據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形成的證據的證明手續
域外證據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但是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對上述兩類證據,當事人可以在無效宣告程序中不辦理相關的證明手續:

(一)該證據是能夠從除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外的國內公共渠道獲得的,如從專利局獲得的國外專利文件,或者從公共圖書館獲得的國外文獻資料;

(二)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該證據真實性的;

(三)對方當事人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的。

請求宣告無效的理由主要包括:認為發明創造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及實用性或同已有外觀設計相同或相近似或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説明書中的技術方案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實現;説明書修改超出原始説明書、權利要求書範圍,或超出原始圖片、照片超出原始説明書、權利要求書範圍,或超出原始圖片、照片表示的範圍;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説明書為依據説明要求保護的範圍;權利要求書中權利要求保護的範圍不清楚;獨立權利要求缺少必要技術特徵;違反國家法律或者不屬於專利保護範圍等。

無效宣告請求人在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必要的證據一式兩份。無效宣告請求書應當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具體説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並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