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是男女雙方合法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律文書,一般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頒發。
(01)雙方對家庭財產處理、子女撫養、父母贍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書面協議。
(02)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
(03)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登記證處理表,登記機關審查。
(04)領取《離婚證》。
(01)受理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提出的申請並覈查其應當提交的法律檔案;
(02)婚姻登記機關明確告知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03)詢問關於離婚協議的內容及意願是否一致,有異議的應當重新協商達成一致;
(04)詢問關於子女撫養及財產、債務的處理是否有異議,如有,應當重新協商一致;
(05)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手印;
(06)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宣讀《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填寫《離婚登記處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