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男女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條例》第17條)。
(02)該婚姻登記在中國內地辦理(含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婚姻登記條例》第17條)。
(03)雙方目前仍維持該狀況(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57條)。
(01)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補領結婚證雙方申請)(《婚姻登記條例》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