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民一般是指噪音擾民,是一種違法行爲,擾民時間一般是晚上十點鐘到早晨六點鐘的"夜間"
(01)報警之後,公安機關一般都會出警,併到事情發生地對雙方進行調解。個人建議能協商解決的就協商解決,採用處罰和暴力的手段會激化矛盾,反而使問題更難處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8條規定,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首先進行警告處分。
(02)如果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的處分。
(03)如果拒不改正的,可以經過環境部門對噪聲進行 鑑定,確認是否超過國家的相關標準,如果超過,受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提出採取行政拘留的處罰。
(04)受害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停止噪音擾民、賠禮道歉、甚至賠償損失。
(05)對於商業和娛樂場所等噪音擾民的投訴屬於市城市綜合管理局的職責範圍,噪聲問題由行政執法局集中行使行政執法權。所以可以向他們投訴解決問題。
如有不足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