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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與賠償指南

欄目: 書畫音樂 / 發佈於: / 人氣:8.35K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應當採取積極、合理的搶救措施、及時報警、保護現場、通知保險公司,以免因延誤時間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無法認定或難以認定,並在事故發生地就近的醫院對受害人進行搶救,以免延誤最佳治療時機。
作為受害人,應當到交警部門調取機動車駕駛人、車主和保險公司的基本信息,準確確定被告和第三人,為傷殘鑑定和賠償做準備。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與賠償指南

步驟/方法

(01)治療終結和鑑定時機的確定治療終結是指臨牀醫學一般所認可的損傷後病理變化經臨牀治療後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並維持穩定的時期。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當事人委託律師事務所向有傷殘鑑定資質的法醫中心申請,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交通事故鑑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的治療終結之時,或確因損傷所致併發症的治療終結之時為準。交通事故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可以在訴前委託律師事務所代理傷殘傷殘。北京交通事故賠償諮詢中心律師提示:由於受害人遭受的損傷程度不一、身體素質不一,導致受害人恢復狀況有快有慢,住院時間有長有短。受害人申請傷殘鑑定的,一般以三個月為限;病情嚴重的或需要做二次手術的,一般需要病情相對穩定或做完二次手術。受害人需要定殘的,應當在三個月之後提出,由律師事務所委託有傷殘鑑定資質的法醫中心鑑定。

(02)交通事故鑑定材料的確定一部分當事人在委託律師事務所代理傷殘鑑定時,往往由於鑑定材料不齊全、鑑定時機不成熟,而導致無法做傷殘鑑定。當事人做傷殘鑑定應當攜帶本人的身份證或居民户口簿(學生證、軍官證、士兵證或駕駛證也可)、診斷證明書、加蓋院章的住院病歷(如:住院首頁、入院記錄和出院小結等)及所有頭顱CT或磁共振檢查報告單(搶救當時第一張及最近複查的CT報告單)。北京交通事故賠償諮詢中心律師提示:帶齊鑑定材料至關重要,是做傷殘鑑定的前提,法醫中心一般在接受委託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傷殘鑑定結論書。如果法醫中心認為不構成殘疾或不構成較高等級的殘疾的,代理人可以另行委託其他法醫中心,代理人不應輕言放棄、“在一棵歪脖樹上吊死”。代理人必須充分重視傷殘鑑定的重要性,傷殘鑑定結論作為一項重要的證據,無論是協商解決還是訴諸法律,是主張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重要依據。代理人應當掌握一些司法鑑定常識,熟悉司法鑑定工作的原則、依據、流程、收費標準和技巧,從“打官司就是打關係”的思想轉變為“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讓證據説話,讓法律説話,而不是無所事事、盲目樂觀。有關司法鑑定知識的闡述,請參閲筆者寫的《律師應掌握點司法鑑定知識》和《醫療糾紛訴訟的關鍵在司法鑑定》等文章。

(03)法醫中心的確定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主要由交警部門委託公安機關法醫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當事人據此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七條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鑑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鑑定機構。”《決定》對爭議已久的司法鑑定管理問題做出了界定和規定,釐清了因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導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鑑定各自為政、管理混亂的痼疾,為司法鑑定走向法治化、規範化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決定》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鑑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但是,個別交警部門出於某種利益的考慮或法律知識的欠缺,仍然置國家的法律於不顧,讓當事人到公安機關法醫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由於其不具備鑑定資質,導致敗訴的判例已被媒體曝光,並飽受質疑。2006年6月1日,華夏時報發表的《北京公安局法醫鑑定中心涉嫌違法做鑑定謀利》一文,值得深思和警醒。北京交通事故賠償諮詢中心律師提示:對於訴前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一般由律師事務所代理,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再委託有鑑定資質的法醫中心做傷殘鑑定。如果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傷殘鑑定則在法院的主持下,由當事人雙方共同指定有鑑定資質的法醫中心進行鑑定。接受委託的法醫中心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等國家標準,對當事人的傷殘情況進行綜合評定。代理人領取傷殘鑑定結論後,根據傷殘等級與肇事人、車主或保險公司進行調解或逕行訴訟。傷殘鑑定結論由代理人(如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或律師事務所)領取。如果當事人或代理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相關鑑定費用(如會診費、鑑定費)由異議方交納,最終由敗訴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