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條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是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於2008年6月1日頒佈施行。共計七章七十一條。第三條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禁毒是指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的工作。或者説,運用行政法令和羣眾監督的力量,促使吸食或注射鴉片和代用麻醉劑者戒絕癮癖,限制和取締種植、收貯、製造、運輸、販賣毒品和毒具行為的一項社會風俗改造工作。又稱禁煙禁毒。
法律法規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第347條);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條);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條);
4、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第350條);
5、走私製毒物品罪(第351條);
6、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第352條);
7、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3條);
8、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第354條);
9、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第355條);
10、強迫他人吸毒罪(第356條);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7條);
1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第358條)。
禁毒工作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對禁毒工作的社會捐贈,並依法給予税收優惠。”
“國家鼓勵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緝毒技術、裝備和戒毒方法。”
“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
國際禁毒日
從1992年起,國際禁毒日都確定有一個主題口號,以達到國際社會關注和共同參與的效果。如:
1992年:毒品,全球問題,需要全球解決
1993年:實施教育,抵制毒品
1994年:女性,吸毒,抵制毒品
1995年:國際合作禁毒,聯合國90年代中禁毒回顧
1996年:濫用毒品與非法販運帶來的社會和經濟後果
1997年:讓大眾遠離毒品
1998年:無毒世界我們能做到
1999年:親近音樂,遠離毒品
2000年:面對現實,拒絕墮落和暴力
2001年:體育拒絕毒品
2002年:吸毒與艾滋病
2003年:讓我們討論毒品問題
2004年:抵制毒品,參與禁毒
2005年:珍惜自我,健康抉擇
2006年:毒品不是兒戲
2007年:抵制毒品,參與禁毒
2008年:依法禁毒,構建和諧
2009年:珍惜生命,遠離毒品,預防艾滋病
2010年:參與禁毒鬥爭,構建和諧社會
2011年:青少年與合成毒品
2012年:全球行動共建無毒品安全社區
2013年:抵制毒品,參與禁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