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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申請的特殊程序是什麼?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2.67W

美國專利申請的特殊程序是什麼?是美國專利申請人關心的話題,小編整理了有關內容,分享給大家。

操作方法

(01)向美國申請專利有三種途徑:1、直接向美國申請專利(需要在中國專利局預先做保密審查,保密審查通過後,即可直接向美國申請專利);2、通過巴黎公約向美國申請專利(在優先權日起 12個月之內);3、通過 PCT專利合作條約向美國申請專利(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

美國專利申請的特殊程序是什麼?

(02)美國專利申請中的特殊程序針對申請人為“小實體”的費用減緩程序。美國專利法規定申請人為下述三類主體或情形時,可以享受包括申請費在內的多項費用 50%的減免,中國的申請人如果符合下述條件之一,即可以通過聲明的方式獲得費用減緩的權利,以便於減輕申請費用的負擔。⑴個人;⑵小企業(企業人數少於 500人);⑶高校或研究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

美國專利申請的特殊程序是什麼? 第2張

(03)美國專利申請中的特殊程序信息披露程序(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簡稱IDS)。簡單來説,就是申請專利一方(包括髮明人、受讓人、代理人等)有與發明的可專利性相關的技術資料(包括專利和文獻數據、檢索報告、審查意見等)要告知美國專利局。作為中國的申請人,如果其在中國的申請案做了檢索或者收到了中國專利局的審查意見,則有義務將該文件及時提交美國商標專利局。針對這項程序,中國的申請人往往會有一些顧慮,擔心所提供的信息對於美國專利申請案構成不利的影響,甚至會可能作為審查員核駁的依據。針對該問題,首先,從美國的專利制度考慮,此類可專利性相關的技術資料是必須提供的,否則,將可能面臨專利的有效性被質疑,專利可能會被視為無法執行,美國代理可能因此喪失在美國專利商標局繼續代理工作的權利,在訴訟期間將會增加大量的成本,或是得到的是一項較弱的專利。其次,申請人在提供相關資料時,申請人有依照規定將與可專利性相關的資料揭露給美國,但聲明並不承認該資料是公知技術,這樣,審查員就不能直接以該披露的信息作為核駁的依據。

美國專利申請的特殊程序是什麼? 第3張

(04)美國專利申請中的特殊程序繼續審查程序(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簡稱RCE)。該程序有點類似於中國的專利申請駁回後申請複審程序,依據美國的專利法,延續審查案通常會在申請人收到最終核駁後的 6個月內提出,提出延續審查案的目的是為了延續審查。但需要注意的是,外觀專利申請以及 1995年 6月 8日前申請的發明專利申請案或是植物專利申請案並不能利用 RCE的程序,請求繼續審查。另外,RCE的一項好處是對於申請人在繼續審查中所加入的請求項,即使超過 20項,美國專利局也不多收費用。

美國專利申請的特殊程序是什麼? 第4張

(05)美國專利申請中的特殊程序分割申請程序(Divisional Application)。該程序類似於中國專利單一性的問題,美國的分割申請程 序是審查員依據美國專利法(35USC)121、美國專利法實施細則(37CFR)1。142以及審查指南(MPEP)802。02規定:當一件申請中包含兩個或多個的獨立 (independent)和 、或不同(distinct)的發明時,所發出“限制”要求,要求申請人選擇其中一個發明繼續審查。對於中國申請人來説,在美國申請專利時,應根據美國專利法的要求撰寫申請文件,避免審查員發出“限制”要求,由於美國專利法對“限制”的要求比較嚴格,難免會遇到審查員發出“限制”要求,此時申請人應採用正確的方式進行回覆,尤其注意即使在不認同審查員意見的情況下,在爭辯的同時也必須作出臨時的權項選擇,避免權利的不必要喪失。

美國專利申請的特殊程序是什麼? 第5張

(06)美國專利申請中的特殊程序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程序(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PPH)。由於美國專利審查程序和制度較為複雜,審查授權的週期較長,因此,目前包括美國在內的多國知識產權局開始逐步試運行 PPH程序。該程序簡言之,就是一國知識產權局與其他國家知識產權局之間簽署的一個協定,當首次申請局 (Office of First Filing,OFF)就某件申請的權利要求作出可獲准或可授權決定時,申請人可就相應申請向二次申請局 (Office of Sencond Filing,OSF)提出加速審查請求,OSF則可利用 OFF的檢索與審查結果。

美國專利申請的特殊程序是什麼? 第6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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