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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原則有哪些?刑法數罪併罰最高刑期是多久?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1.42W

人民法院對於行為人在法定時間界限內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照法定的並罰原則及刑期計算方法決定其應執行的刑罰的就是我們常説的數罪併罰,那數罪併罰計算方式是什麼?數罪併罰的原則有哪些?浙江新台州律師事務所崔晶晶律師解析。

一、數罪併罰計算方式是什麼

數罪併罰的計算方法: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數罪併罰的原則有哪些?刑法數罪併罰最高刑期是多久?


二、數罪併罰的原則有哪些

數罪併罰原則有四大原則:吸收原則、併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與混合原則。

1、吸收原則:基於“重刑吸收輕刑”的思想,在數罪分別宣告的刑罰中,選擇其中最重的刑罰為執行的刑罰,其餘較輕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所吸收,不予執行。

2、併科原則:又叫相加原則,根據“有罪必罰”和“一罪一罰”的刑法原則,對數罪分別宣告刑罰,然後數刑相加,合併執行。

3、限制加重原則:以數罪中最重刑罰為基礎,再加重一定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或者在數罪分別宣告的數刑的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期,並規定刑期最高不得超過一定的限度。

4、折衷原則:又叫綜合原則,即以上述其中一種原則為主,其他原則為輔,而不是單獨採取其中某一種並罰原則。

崔晶晶律師補充:

三、刑法數罪併罰最高刑期是多久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2、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4、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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