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小微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有關的税收優惠政策,大家一定略知一、二,可如果要讓你真正運用起來,就缺乏系統性瞭解。
(0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税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
(01)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
(02)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税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税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税優惠政策。
(01)城市維護建設税,以納税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税、增值税、營業税税額為計税依據,分別與消費税、增值税、營業税同時繳納。
(02)因此小微企業在免徵增值税的同時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税。
(01)按月納税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税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
(01)按月納税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税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地方教育費附加。
(01)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税。
(01)按月納税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税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税水利建設基金。
(01)對按月納税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税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01)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01)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吸納重點羣體就業的, 3 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税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 4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
0102(01)對符合安置殘疾人條件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以下稱納税人),實行由税務機關按納税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徵即退增值税的辦法。
(02)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税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010203040506(01)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税〔2017〕43號)
(02)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税〔2016〕12號)
(03)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税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04)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徵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税〔2014〕122號)
(05)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税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16]52號)
(06)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税的通知》(財税[2014]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