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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後“微信辦公”屬不屬於加班 需要明確兩大關鍵要素

欄目: 生活常識 / 發佈於: / 人氣:2.85W

簡要回答

近期關於下班後“微信辦公”屬不屬於加班的相關話題熱度持續上升。李女士於2019年4月1日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產品運營,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李女士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李女士表示自己在下班之後經常會使用社交軟件與客户和員工溝通,公司應該向其支付一定的加班費。公司認為李女士在休息日主要是在客户羣體中偶爾回答客户的問題,不能被定義成加班,所以公司對於李女士的要求無法滿足。

針對這種情況,李女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32萬元的加班費。勞動仲裁不支持,請求之後李女士又將公司告上法院。一審不支持主張休息日及延時加班費的請求,二審認為應當構成加班,判決公司支付李女士加班費3萬元。

下班後“微信辦公”屬不屬於加班 需要明確兩大關鍵要素

為什麼二審的判決能夠確定李女士屬於加班,並且要求公司支付李女士加班費呢?明確認定加班需要這兩大關鍵性因素:一是實行工時制度,指的是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個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個小時。二是勞動者提供實質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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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企業除了工時制度之外,也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勞動者在家可以自由的辦公,而公司不必為勞動者支付加班費。關於李女士的這起案件,二審判決公司支付李女士加班費用。主要是因為李女士雖然與企業之間約定不定時工作制度,但公司的這種制度並未“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不予成立。從這起案件中可以充分看當下社會各種相關法律約束,能更好的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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