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健康小知識 母嬰教育 起名 運動知識 職場理財 情感生活 綠色生活 遊戲數碼 美容 特色美食 愛好

夫妻感情破裂的參考標準有哪些,如何認定夫妻感

欄目: 生活常識 / 發佈於: / 人氣:2.56W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夫妻感情破裂的參考標準有哪些,如何認定夫妻感】,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夫妻感情破裂的參考標準有哪些,如何認定夫妻感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調解無效,視為感情破裂,應准予離婚

(01)(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調解無效,視為感情破裂,應准予離婚。因重婚引起的離婚有兩種情況: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重婚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對於這類案件,首先應由刑庭處理重婚問題。經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依法解除非法的重婚關係並對重婚者予以刑事制裁後,對方仍堅決要求離婚,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可准予離婚。重婚者被解除重婚關係並承擔刑事責任後,仍堅持與原配偶離婚,原配偶堅持不離的,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可着重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的,應調解或判決離婚並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和經濟幫助等方面,照顧原配偶方的利益,原配偶方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原配偶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不以夫妻相稱,但共同生活時間較長的情形。無論提出離婚的原告是無過錯方還是過錯方,人民法院都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的準繩。經人民法院調解無和好可能的,應判決准予離婚並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和經濟幫助等方面,照顧原配偶方的利益,原配偶方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2)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的,調解無效,視為感情破裂,應准予離婚。處理這類案件,應當認真查明虐待、遺棄的行為是否是經常的、一貫的,是否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雖經法院調解,受害者不予諒解,堅決要求離婚的,應判決准予離婚並判虐待者、遺棄者承擔相應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追究虐待者、遺棄者的刑事責任。(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調解無效,視為感情破裂,應准予離婚。人民法院在受理這類離婚案件時,應查明有惡習一方沾染惡習的具體情況和一貫表現。如果當事人情節較輕的,可先進行批評教育或交由公安機關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經批評教育或處罰後,有惡習者表示真誠悔過並積極改正,而對方也能給予諒解的,應着重調解和好。如果當事人情節較重,已構成犯罪,或者經批評教育、行政處罰仍無悔改表現,對方也對其失去信心,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雙方和好確無可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調解無效,視為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應主要考察分居的原因是否是夫妻感情不和;夫妻感情是否確無和好的可能。如果是因其他原因分居、分居不滿2年或夫妻感情還有調解和好的可能,則不能判決離婚;如果確實是因感情不合分居且已滿2年,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法院調解無效,視為感情確已破裂,可調解或判決離婚。(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調解無效,視為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