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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的經濟幫助指什麼,離婚時經濟幫助的適用

欄目: 生活常識 / 發佈於: / 人氣:2.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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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的經濟幫助指什麼,離婚時經濟幫助的適用

一、離婚時的經濟幫助指什麼

(01)根據《婚姻法》四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與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看出,離婚時的經濟幫助與共同財產的分割、離婚時盡義務多的一方的請求補償權不同,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與的是適當的幫助。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並不是任何情況都可以要求經濟幫助,離婚時給予經濟幫助有以下條件:1、時間。也就是説,這個生活上的困難必須是離婚時已經存在,而非離婚後的任何時候所發生的所有困難都適用。

(02)2、經濟條件。所謂生活困難,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可見,生活是否困難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判斷:一是離婚時的財產能否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二是離婚後有沒有住處。其財產能維持生活,但離婚後無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有住處但財產不能維持生活的,也屬於生活困難。

二、離婚時經濟幫助的適用情形

(01)1、離婚時一方年輕有勞動力,暫有生活困難,無法維持生活的,另一方可給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經濟幫助,可以是長期幫助,也可以是短期幫助;至於幫助時間長短,可以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生存能力、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生活水平、雙方年齡狀況、子女撫養來確定。2、對於老年人離婚的,一方年老體弱或病殘、失去勞動能力而無生活來源的,另一方應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給予適當安排。3、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02)4、在經濟幫助執行期間,受資助方另行結婚或經濟收入已能夠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幫助即可終止。5、離婚後,一方重新起訴要求對方給予幫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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