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簡稱“專利”,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佔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我國於1984年公佈專利法,1985年公佈該法的實施細則,對有關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01)發明發明是指人類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過程中所創造出的具有積極意義並表現為技術形式的智力成果。發明應當包含創新,必須利用自然規律或自然現象。違背自然規律的創造不是發明,自然規律本身也不是發明。發明是具體的技術性方案,“具體”是指發明必須能夠實施,達到一定效果並具有可重複性。
(02)實用新型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形狀和構造的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03)外觀設計外觀設計也被稱為工業品外觀設計,或者簡稱為工業設計。它是指關於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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