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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體檢標準

欄目: 職場就業 / 發佈於: / 人氣:3.06W

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建立以來,錄用主管機關會同衞生行政部門普遍制定下發了公務員錄用體檢辦法和標準,現在小編就來給大夥説説。

公務員體檢標準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01)人社部發〔2016〕140號修訂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公務員體檢標準 第2張

(02)第一條 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癒者,合格。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變,合格:(一)心臟聽診有雜音;(二)頻發期前收縮;(三)心率每分鐘小於50次或大於110次;(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公務員體檢標準 第3張

(03)第二條 血壓在下列範圍內,合格:收縮壓小於140mmHg;舒張壓小於90mmHg。第三條 血液系統疾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

公務員體檢標準 第4張

(04)第四條 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一)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牀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牀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公務員體檢標準 第5張

(05)第五條 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第六條 慢性胰腺炎、潰瘍性結腸炎、克羅恩病等嚴重慢性消化系統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併發症者,合格。第七條 各種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第八條 惡性腫瘤,不合格。第九條 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第十條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狀腺功能亢進治癒後1年無症狀和體徵者,合格。第十一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第十二條 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瀰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第十三條 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第十四條 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後綜合徵,不合格。第十五條 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第十六條 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第十七條 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繫結石,不合格。第十八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鋭濕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第十九條 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4.8(小數視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矯正視力低於4.9(小數視力0.8),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第二十條 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使用人工聽覺裝置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第二十一條 未納入體檢標準,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公務員體檢標準 第6張

體檢手冊

(01)《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以下簡稱《標準》)頒佈後,各地、各部門按照標準和要求開展體檢工作,社會反響良好。為使公務員招錄機關的工作人員、體檢機構的醫務人員準確把握《標準》,嚴格執行體檢操作規程,使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衞生部、人事部委託中華醫學會組織專家編寫了《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在錄用體檢時參照執行。在具體實踐工作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反饋人事部公務員管理司和衞生部醫政司。

公務員體檢標準 第7張

修訂內容

(01)國家有關部門對此前發佈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內容上進行了部分修改,若考生參加的考試公告中明確要求按照修訂後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考生請按照原體檢標準與下文中的修改標準來衡量。如有疑問,考生可在線諮詢國家公務員局。

公務員體檢標準 第8張

(02)國家公務員局現將國家有關部門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公告如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廳(局)、公務員局、衞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衞生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衞生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規定,現就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公務員體檢標準 第9張

(03)一、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七條“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訂為“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二、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第7條“關於肝炎”的內容(具體見附件)。三、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2篇“體檢項目及操作規程”中第1.3.5條3)“甲狀腺腫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腫大但能觸及者;Ⅱ度,能看到腫大也能觸及但不超出胸鎖乳突肌前緣者;Ⅲ度,甲狀腺腫大超過胸鎖乳突肌前緣者。”修訂為“甲狀腺腫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腫大但能觸及者;Ⅱ度,能看到腫大又能觸及,但在胸鎖乳突肌以內者;Ⅲ度,超過胸鎖乳突肌外緣者。”四、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2篇“體檢項目及操作規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於參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訂為“血清ALT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以上”。五、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2篇“體檢項目及操作規程”中7.2第3)條 “暫時不作結論:一般是指需要做進一步檢查,”修訂為“暫時不作結論:一般是指需要複檢,或做進一步檢查,”。六、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實施細則”中1.1.6第4)第(14)“偶發良性早搏”修訂為“偶發早搏”。七、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實施細則”中1.1.6第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動過速史的預激綜合徵等”修訂為“預激綜合徵等”。八、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3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實施細則”中10.3.3“本《手冊》將空腹血糖受損(IFG)的界限值修訂為5.7-6.9mmol/L”修訂為“本《手冊》將空腹血糖受損(IFG)的界限值修訂為5.6-6.9mmol/L”。

公務員體檢標準 第10張

(04)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執行修訂後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切實做好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

公務員體檢標準 第1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