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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有哪些情況是無效的?

欄目: 生活常識 / 發佈於: / 人氣:1.38W

房屋買賣中的一方欺詐另一方、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情況下、用脅迫的手段威脅對方、房屋出租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所、房屋出租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房屋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這些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有哪些情況是無效的?

房屋買賣中的一方欺詐另一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這裏的欺詐一般指的是一方在房屋權屬等重要信息上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導致另一方產生了錯誤認識,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不是指所有有關房屋的信息。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這裏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指的是沒滿10歲的兒童以及精神病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行為。所以此類人的房屋買賣合同應該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簽訂才算有效,他們本身不能獨立簽訂。

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情況下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限制行為能力人主要指年滿10歲但是不滿18對的未成年人,還有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後果的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雖然可以自己簽訂合同,但是必須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則就是無效的。他們只能進行和年齡、智力以及精神狀況相符的民事活動。

用脅迫的手段威脅對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具體就是一方用損害對方財產、肉體或者精神相威脅,迫使對方產生恐懼然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與此相同的還有乘人之危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就是在對方處於危難之際或者利用對方又迫切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明顯不利於自己的條件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房屋出租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承租人有對住房的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如果要出賣租賃的房屋,應該在出手之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不過,如果出租人只是沒有履行通知的義務,或者同等條件下將房屋賣給了承租人之外的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房屋買賣合同有哪些情況是無效的? 第2張

房屋買賣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利益簽訂的合同屬於有爭議的合同,也是無效的。房屋出售者應該對房屋有絕對的所有權,否則就很有可能產生爭議。如果房屋出售者對房屋沒有絕對的所有權,那他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當然無效。

如果房屋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那麼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被解除上述措施之前不能出售,否則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就是無效的。舉個例子,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被劃入拆遷規劃紅線範圍內的房屋。

房屋買賣合同有哪些情況是無效的? 第3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