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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提存是什麼含義?提存的法律法規又是怎樣的?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1.04W

提存,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是使債務關係消滅的一項重要民法制度。提存在法律性質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雙重性質。提存應符合一定的條件,並按法定的程序進行。提存作為法律制度有着漫長的歷史,它起源於博大精深的羅馬法。“提存,是指有清償能力的債務人在債到期時,以給付的全部向有權受領之人履行清償,而後者拒絕受領或所在不明時,乃把給付標的依法寄存於指定的處所以代清償的行為。故提存必須具備提出和存置兩個條件。

法律上的提存是什麼含義?提存的法律法規又是怎樣的?

網友諮詢:

提存的機關是法院還是公證機關?

法妞問答律師解答:

我國的提存機關是公證處,公證處依據《提存公證規則》辦理提存事宜。

《提存公證規則》是為維護經濟流轉秩序,預防和減少債務糾紛,保證提存公證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而制訂的規則。

提存公證是公證處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進行寄託、保管,並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為履行清償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提存的人為提存人。提存之債的債權人為提存受領人。


法律上的提存是什麼含義?提存的法律法規又是怎樣的? 第2張

提存是需要有一定的條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據《提存公證規則》,下列標的物可以提存:

(一)貨幣;

(二)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

(三)貴重物品;

(四)擔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適宜提存的標的物。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提存的法律後果

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孽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後,合同雖然終止,但債務人還負有後合同義務。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此處規定的"5年"時效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法妞結語:提存是可以進行提存公證的,並且提存人應在交付提存標的物的同時,提交提存申請書。提存書上應載明提存人的姓名(名稱),提存物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債權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內容。此外,提存人應提交債務證據,以證明其所提存之物確係所負債務的標的物;提存人還應提交債權人受領遲延或者下落不明的等致使債務人無法履行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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