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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賠償規定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1.75W

勞動合同是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以書面的形式確立雙方的勞動關係,而合同是為了雙方建立互信合作的前提下將雙方的義務及責任明確劃分,避免在出現糾紛時無章可依,無理可辯而要求事先簽定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下仍不續簽的,則不能取得經濟補償。下面具體介紹關於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賠償規定。

關於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賠償規定

操作方法

(0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關於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賠償規定 第2張

(0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的計算: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關於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賠償規定 第3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