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慣法一般是指英美國家的做法,其立法一般是法官的工作,具體方式是判例。律師碰到案子後是去尋找以前的類似案例而不是翻閲法條。雖然現在國會也會制定一些成文法,但還是要經過法院引用後才能真正生效。成文法正好相反,法律是由專門的立法機關制定,制定後才實施。律師碰到案子是去翻閲法條規定。代表國家為法國,德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