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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交首付籤合同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欄目: 房產 / 發佈於: / 人氣:5.08K

買房是指向房地產商或者其他開發單位購買商品住房,或者向其他房產業主購買二手住房,通過廣告獲取房子的詳細信息,然後比對後決定購買。購買時有時候你會全款付清錢款,也會只付首付,其餘款項分期付之。那麼在交首付簽訂合同時要注意那些問題呢?

買房交首付籤合同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操作方法

(01)瞭解首付簽訂是什麼合同?到了首付簽訂合同,那麼一般就會簽訂《購房合同》,那什麼是《購房合同》呢?《購房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的協議。

買房交首付籤合同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第2張

(02)合同分類按照不同的標準,房地產買賣合同可以劃分不同的類別:1、按轉移產權的內容不同,可分為土地使用權的買賣和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的買賣。這種分類的意義在於法律對轉讓的限制條件不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受讓方必須依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後,方可出讓;除此之外,國家嚴禁以任何方式對土地使用權倒買倒賣;對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有房屋的房地產的轉讓,只要不在法律規定的禁止轉讓之列,均可自由買賣。2、按房地產的性質不同,可分為商品房的買賣、公有房屋和經濟適用房的買賣和私房買賣。這種分類的意義在於法律規定的符合買賣的條件不同。商品房買賣專指有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用於出售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4月4日)、《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2001年8月15日)專門規定了商品房買賣的條件。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買賣的主體資格有嚴格的規定;《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出售條件作出了規定;除此之外,已經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私有房地產,只要不在法律規定的禁止轉讓之列,均可自由買賣。

(03)購房合同的訂立簽定正式的購房合同,在擬定的時間地點,購房者備齊所有憑證,與開發商或代理商正式簽定購房合同。預售合同(期房)和出售合同(現房)區別:購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預售契約(期房)和商品房買賣契約(現房)兩種。二者區別在於:預售合同在商品房預售時採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買受方付清全部房價款後,可直接辦理過户手續。商品房出售合同適用於商品房現居(竣工驗收合格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商品房)銷售。因此,籤的預售合同,交房時不再簽出售合同,可以直接辦理過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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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購房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1、甲方土地使用依據及商品房狀況,包括位置、面積、現房、期房等;2、房價,包括税費、面積差異的處理、價格與費用調整的特殊約定等;3、付款約定,包括優惠條件、付款時間、付款額、違約責任等;4、交付約定,包括期限、逾期違約責任、設計變更的約定、房屋交接與違約方責任等;5、質量標準,包括裝飾、設備的標準、承諾及違約責任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轉的承諾、質量爭議的處理等;6、產權登記和物業管理的約定;7、保修責任;8、乙方使用權限;9、雙方認定的爭議仲裁機構;10、違約賠償責任;11、其他相關事項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圖、裝飾、設備標準等。在簽訂上述各項條款時,購房者尤其需要關注以下幾項基本問題:1、購房合同的各項內容要儘可能全面、詳細、各項規定之間要避免相互衝突,尤其是不能與國家的政策法規相沖突;文字表述要清晰、準確;簽訂合同的買賣雙方身份、責任要明確,如合同中的甲方(賣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師樓,而應是項目立項批准文件的投資建設單位,也不能以上級主管單位或下屬機構的名義簽訂合同,簽字人應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權的主要負責人。2、合同上的項目名稱,一定要與項目位置聯繫在一起,以免日後有出入。標明項目位置時,一定要具體、明確,如××市××區××街××號××花園××號樓××層××房。房屋的户型、面積一定要標示清楚,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及公用面積分攤原則等要明確説明,如以建築面積計價還要標明使用率。3、房屋的檔次和裝修標準一般採用附件形式附在購房合同之後,這一內容的表述一定要詳細、具體。如技術的等級、材料的品牌、內部設施的種類、負荷標準、供應能力等一一予以説明。水、暖、電、通訊等設施要説明安裝到什麼程度。4、其他如付款方式、產權保證等都應詳細、具體的加以説明。同時合同中一定要確定物業管理單位的產生辦法或具體的物業管理單位以及物業的收費標準,並對房屋整體結構、各部位配套設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給予明確規定。5、違約責任的約定一定要對等,否則最終吃虧的是消費者。一般承擔違約責任的違約事項包括:(1)簽訂認購書後,購房者不買房或要求換房,開發商不賣房或要求換房;(2)購房者不按期付款;(3)開發商不按期交房;(4)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5)房屋裝修標準、質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6)產權過户手續不全或不能按期辦理。

(05)簽訂時需要注意的問題1、買受人應當仔細閲讀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諮詢,如無異議視為雙方同意內容。2、在簽訂合同前,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應當由出賣人提供的有關證書、證明文件。3、合同條款應該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06)合同中的常見問題問題一在認購書裏沒有註明免責的退定條款因何種原因退房以及後果如何?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認購書後,就要交一定額度的定金,這是無可非議的。但有時購房者在交付定金後因種種原因得不到銀行的貸款而無法購買該房產時,發展商一般都只退購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購房者沒有履行合同,所以沒收定金。問題二合同主體認定不明購房者由於缺乏法律常識,往往會犯一些比較初級的錯誤。有時代表發展商簽約的人並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開發商並不是該房產土地擁有者,這些都是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問題。另外,項目是由A公司開發的,實際上卻是由B公司投資,但作為買家還是應與A公司簽約,否則也會帶來一系列的麻煩,以後辦理各種手續會很麻煩。問題三開發商的補充協議不對等籤補充協議在購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購房者的是,一定要看清楚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現在有的發展商在與客户簽約時,會主動向客户出示一份補充合同,主要目的在於表明由於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賠責任以及面積丈量誤差率差異過大在哪些情況下能免賠,這是發展商為了保護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況下造成違約規避風險的一種方式。所以,購房者不要僅僅把開發商的免責條款都簽了,而忘記保護自己的利益。問題四使用語意含糊的字眼合同是雙方意思一致的表達。但是,實踐中開發商往往會給購房者很多諸如“如果發生問題,在最短時間內解決”、“在裝修材料上,選擇最好的國外進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誘人但沒有實際意義的承諾。最短是多長時間,什麼樣的才算最好的?其實購房者對這些並不能清楚地確定。問題五約定提前交納部分費用房地產開發對資金的要求很高,開發商面臨資金壓力是很正常的,但並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不該交的錢。而在合同或是補充協議中,開發商常會將一些不該預先交納的費用寫進去,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這是顯失公平的。比如有些發展商在尚未確定物業管理公司及服務標準、收費情況的前提下,就要求買家在預售契約中承諾接受物業管理服務,並接受相關約束,這對消費者是不利的。問題六賣方解除合同在一些發展商制定的售樓契約或契約附件中,往往有“買方無故逾期付款,經賣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賣方可以解除合同並沒收買方全部已付價款。”的條款,這樣的條款顯然是不公平的。假如買家已經支付95%的價款,只剩5%的價款逾期未付,如果發展商以此為由,沒收其已付95%的價款,豈不是很不公平?況且,沒收實際上是個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行為,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發展商並沒有權利來沒收他人的財物。問題七處理結果的約定不明確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這樣的條款,“應於××日前如何如何”,但是並沒有約定如果沒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後該怎樣處理。這樣,即使最後認定是開發商的過錯,您也很難制裁他,最多是調解了事。問題八以偏概全這裏所説的以偏概全是個泛指的概念。有時會出現這樣那樣令人哭笑不得的問題,例如,開發商承諾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時卻發現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卻是普通玻璃等等。問題九拒籤購房者提出的補充協議前面説了,開發商在簽約時會主動出具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補充協議,購房者同樣也可以出具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補充協議,最好將開發商在其廣告宣傳中的條款和樓書裏關於裝修、物業管理中的承諾都籤進補充協議中,不要怕麻煩。舉個簡單的例子,您買的塔樓(或板樓)裏有幾部電梯,是否會全部同時開通,如果有不開的怎麼辦?不要小看這個問題,為了出面積、增利潤,現在的高層住宅只安裝幾部電梯,而且平時還不全開,在上下班高峯時間極為不便,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是否有權拒付部分電梯費呢?但是,就像您可以拒籤開發商的補充協議一樣,開發商也同樣可以拒籤購房者的補充協議。這種現象在廣州是比較普遍的,一些熱銷的樓盤也都如此。問題十勿留空白提防作弊如同在填寫銀行存取款時需要在金額前加寫$以防有人篡改存取款現金一樣,合同中留下空白,往往會給開發商作弊留下可乘之機。在中國商品房交易的慣例中,一般是由開發商手持所有合同文本,這樣,開發商當然可以隨心所欲地添加對自己有利的條款了。一旦這種合同被拿到法庭上作證,購房者即使不承認,也是口説無憑,難以舉證伸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