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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税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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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税是以特定的消費品的流轉額為計税依據而徵收的一種商品税。它在各國開徵亦較為普遍,具有特定的財政意義、經濟意義和社會意義。國務院於1993年12月13日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税暫行條例》,財政部於同年12月25日製定了《消費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這兩個法律規範性文件,對我國消費税法的主要內容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消費税法律有哪些?

消費税會計處理辦法

(01)繳納消費税的企業,應在"應交税金"科目下增設"應交消費税"明細科目進行會計核算.

消費税法律有哪些? 第2張

(02)企業生產的需要繳納消費税的消費品,在銷售時 應當按照應繳消費税額借記"產品銷售税金及附加"科目, 貸記"應交税金--應交消費税"科目.實際繳納消費税時,借 記"應交税金--應交消費税"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發生銷貨退回及退税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企業出口應税消費品如按規定不予免税或者退税的, 應視同國內銷售,按上款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03)企業以生產的應税消費品作為投資銨規定應繳納 的消費税,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應交税金--應交消

(04)需要繳納消費税的委託加工應税消費品,於委託 方提貨時,由受託方代扣代繳税款.受託方按應扣税款金額

(05)需要繳納消費税的進口消費品,其繳納的消費税 應計入該項消費品的成本,借記"固定資產"、"商品採購"、"材料採購"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06)免徵消費税的出口應税消費品應分別不同情凩進行會計處理: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應税消費品或通過外貿企業出口應税消費品,按規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計算應繳消費税.通過外貿企業出口應税消費品時,如按規定實行先 税後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税暫行條例

(0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税。

(02)消費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税税目税率表》執行。消費税税目、税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03)納税人兼營不同税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税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税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税率應税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税率的應税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税率。

(04)納税人生產的應税消費品,於納税人銷售時納税。納税人自產自用的應税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税消費品的,不納税;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税。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税款。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委託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税消費品的,所納税款准予按規定抵扣。進口的應税消費品,於報關進口時納税。

(05)消費税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複合計税(以下簡稱複合計税)的辦法計算應納税額。應納税額計算公式: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税額=銷售額×比例税率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税額=銷售數量×定額税率實行復合計税辦法計算的應納税額=銷售額×比例税率+銷售數量×定額税率納税人銷售的應税消費品,以人民幣計算銷售額。納税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06)銷售額為納税人銷售應税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07)納税人自產自用的應税消費品,按照納税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税;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税價格計算納税。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税的組成計税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税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税率)實行復合計税辦法計算納税的組成計税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税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税率)÷(1-比例税率)

(08)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税;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税價格計算納税。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税的組成計税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税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 ÷(l-比例税率)實行復合計税辦法計算納税的組成計税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税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託加工數量×定額税率)÷(1-比例税率)

(09)進口的應税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税價格計算納税。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税的組成計税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關税) ÷(1-消費税比例税率)實行復合計税辦法計算納税的組成計税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關税+進口數量×消費税定額税率) ÷(1-消費税比例税率)

(10)納税人應税消費品的計税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其計税價格。

(11)對納税人出口應税消費品,免徵消費税;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口應税消費品的免税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

(12)消費税由税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税消費品的消費税由海關代徵。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税消費品的消費税,連同關税一併計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13)納税人銷售的應税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税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税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務機關解繳消費税税款。進口的應税消費品,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税。

(14)消費税的納税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税人的具體納税期限,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應納税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税的,可以按次納税。納税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税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並結清上月應納税款。

(15)納税人進口應税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税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税款。

(16)消費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17)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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