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健康小知識 母嬰教育 起名 運動知識 職場理財 情感生活 綠色生活 遊戲數碼 美容 特色美食 愛好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限制

欄目: 生活常識 / 發佈於: / 人氣:9.49K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否隨時解僱員工?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新《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限制

步驟/方法

(0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0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0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0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0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0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0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0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特別提示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勞動合同法的重大變化,同時也給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為一般來講,試用期內經過雙方的瞭解和考查,認知了彼此。雙方開始考慮是否進入“正式期”。而用人單位不能再向以往一樣,簡單的説一句,“員工不適合公司的崗位需要,而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

北京勞動爭議諮詢中心勞動爭議律師在此提醒,法律已明文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實際上是限制了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增加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另外,根據有關規定,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 這就必然要求解除理由必須合法,合理。有理有據,否則將導致在勞動爭議中敗訴。用人單位必須制定和細化崗位説明書,記錄勞動者的工作過程和業績。以此作為抗辯的理由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