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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續簽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

欄目: 生活常識 / 發佈於: / 人氣:1.89W

周某原系某公司職員,從事財務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自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止。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因經濟補償的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周某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裁定某公司依法給予經濟補償金。
對於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存在爭議,主要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為五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即實際工作的年限為經濟補償的年限。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為四年零三個月。

操作方法

(01)北京勞動爭議諮詢中心律師解析: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系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依照該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合同到期不續簽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

(02)其次,在本案中,當時的有關規定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查此兩部法律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均不是經濟補償的法定條件,即勞動合同期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合同到期不續簽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 第2張

(03)最後,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本案經濟補償計算的起算點為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3月31日終止,總計四年零三個月的期限,摺合經濟補償金為四個半月的工資。

合同到期不續簽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 第3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