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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單位應否支付賠償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1.81W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如果您的合同期滿時,公司已經明確維持原合同約定條件與您續簽但是您未同意,屬於您主動選擇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用支付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單位應否支付賠償

操作方法

(01)法律上的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再與職工續簽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同意除外。PS:大家請注意哦,是用人單位不再與職工續簽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勞動者自己不願意續簽合同,那用人單位是不會支付經濟賠償的。

(02)如果是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那麼這個經濟賠償該如何計算?經濟補償,一般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來計算具體金額。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月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03)企業在什麼情況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單位應否支付賠償 第2張